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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深圳市范围内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2)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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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深圳市范围内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的机构(含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年度内通过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且分类监管列为A级的单位);
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能力建设项目按审定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实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加入(含对接)并使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政府农业产品溯源平台的企事业单位;
(2)已加入(含对接)并连续6个月实际使用政府农业产品溯源平台,且相关农产品追溯台账对接成功的数据累计不低于1万条。
对相关单位加入(含对接)政府的农产品可追溯平台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按审定项目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贴。项目必要费用包括加入(含对接)政府的农产品可追溯平台所产生的系统研发费用、耗材费、人工费(已在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获得补贴的建设投入不得重复资助)。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范围内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相关环节实施者;
(2)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在区级兽医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1)资助对象为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
(2)屠宰企业自行开展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
(3)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1头的标准,不足90公斤的部分按相应比例折算补贴金额,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范围内实行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规模养殖场户标准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执行;
(2)规模养殖场户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且免疫抗体水平符合有关规定;
②种畜禽数量以出栏仔畜、雏禽产地检疫数进行折算(折算系数:种猪0.06、种鸡0.01、种鸭0.02、种鹅0.05、种牛羊1.0、种鸽0.1);
③奶畜、蛋禽等没办法提供产地检疫证明的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补助数量相关佐证材料,由区级兽医主管部门核实确认补助数量。
①禽类:肉鸡0.3元/只,种鸡0.45元/只,蛋鸡0.45元/只/年;肉鸭(鹅)0.6元/只、种鸭(鹅)0.9元/只、蛋鸭(鹅)0.9元/只/年;种鸽0.45元/只;
②畜类:肉猪2.9元/头,种猪4.35元/头;肉牛13.84元/头,奶牛10.38元/头/年;肉羊4.26元/只;
(1)资助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经区级兽医主管部门或街道动物防疫部门委托从事狂犬病强制免疫注射的动物诊疗机构或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免疫注射点);
①自觉接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承担动物免疫真实性的相关法律责任;
②按规范要求保管、注射政府发放的狂犬病疫苗,且不得收取费用(注射非政府发放的狂犬病疫苗,不列入补助范围);
③开展犬、猫狂犬病免疫后,登录“深圳市动物免疫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免疫信息;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范围内因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需实施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深圳海关负责监管的中转仓及其前置运输除外);
(2)依规定如实上报动物疫病相关情况,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如未如实上报,不予补助;补助的动物疫病和动物种类如下:
(1)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等动物疫病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
(1)资助对象为在深圳市范围内屠宰和养殖环节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工作中,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强制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2)销毁的动物产品,是指被动物疫病污染或可能被污染、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猪肉、牛肉、羊肉、禽肉、马肉等肉类,鸡蛋等蛋类,牛奶等奶类;
(4)涉及的动物疫病包括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结核病、包虫病、马鼻疽、马传贫等。
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销毁产品的重量、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或行业统计该年度市场行情报价的70%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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